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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原则与措施

1999-02-0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货币价值最大化”作为政府采购的最基本原则。这里的“价值”一词通常是广义的,它不仅指质量和价格,还包括为国内产业发展提供机会、促进技术转让或提高质量等。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许多国家还将采购政策与更广泛的一些政策如环境保护、福利事业、为土著居民创造就业机会、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等联系在一起,力图全面体现政府意图。公开公平的竞争、透明和效率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此外,很多国家将防止腐败也列为一条重要的原则。

各国采用的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总的说来,多数国家要求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购买商品,特别是在单项合同价值高的时候。很多国家都规定竞争性招标的最低限额(门槛额),从1440美元到14530美元不等。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购买现有设备的配套部件、购买专利产品或特殊产品、低价值产品等。

许多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多边或地区性政府采购协议,如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发展和贸易组织以及各种双边协议等。这些协议中通常包括了对签约方实行国民待遇的保证。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成员在对外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以前,都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整国内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提出对外开放的范围、规模和结构,明确准入的互惠领域和不应包括的特殊或敏感部门等。

多数政府均要求政府采购信息要提前在政府公报或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公布,有的成员国还有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报纸或刊物,但小额商品采购一般不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简要描述,交货日期,联系地点和姓名,截止日期等。具体的招标文件,公众可以亲自去要,也可以通过普通邮寄,或通过电子邮寄。不过索要这些文件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许多成员国都制定了内部或外部审计程序,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对采购中的申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明确上诉程序,二是由独立的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一般情况下,申诉程序中明确了申诉有效时间以及答复期限。

各国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管理机构(如美国、新加坡、英国等),主要负责预算审查和批准、拨款、制定采购法规或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管理和协调采购委员会的工作等。有的国家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公开,如:韩国由财政经济部制定采购政策,由物品供应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由于政府采购政策已延伸为一项国际贸易政策,各成员的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也成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中的成员,专门负责对外磋商和谈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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